“金凤凰奖”是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桐乡市文学艺术创作最高奖,每三年评颁一次。
第六届金凤凰奖评选对象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优秀文艺作品。凡本市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在此期间发表、出版、参展、参演并符合评奖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具体条件见《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颁办法》。
申报截止期为2014年4月30日。市文联所属会员向所在协会、研究会申报;非市文联会员的作者按艺术门类向相关协会、研究会申报,由各协会、研究会按同等条件审核推荐。
咨询电话:88113241 685398(市文联组联科王老师)
桐乡市第六届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奖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颁办法
一、设奖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繁荣文艺创作,鼓励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特设立本市最高文艺奖——“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并授权桐乡市文联草拟评颁办法。
第二条 “金凤凰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奖励本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发挥文艺在全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颁发组织、评委机构和设奖
第三条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由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委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有关成员和专家组成。初评小组由市文联召集各协会主席、研究会会长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每届评出“金凤凰奖”1—3名;“金凤凰”提名奖若干名,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评奖范围
第六条 本市专业文艺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在规定年度内创作(包括表演)的,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优秀作品,均可参加评奖(调入本市前或调离本市后的作品、本市作者与市外作者联合创作而主创人员不属于本市作者的作品,不属评奖范围)。
四、评奖条件
第七条 鉴于作品门类不同,创作方法、发表形式、社会影响等的差别,对于不同门类作品的申报资格,作如下基本规定:
1、文学作品(包括民间文学),须是在全国作协、文联系统主办的全国性赛评中获奖,在省级文化、作协、文联系统的文学赛评中获前二个等级奖的作品;个人文学作品集须是省级以上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长篇民间文学作品须完整连载刊发在地市级以上刊物。有偿刊登、参赛的作品,不属评奖之列。
2、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表演类作品,须是省文化厅、文联系统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中获奖或在地市级演出中获得最高奖的作品。以上表演类型的艺术只对创作和表演列奖,不包括组织和辅导型奖项。
3、美术、书法(含篆刻、书刻)、摄影,民间文艺(造型类)作品,原则上须是文化部、全国文联系统主办的全国性展赛中获前三个等次奖或省文化厅、省文联系统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的展赛中获前二个等次奖的作品;个人艺术作品专集凡属省级以上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也具有参评资格。
4、地方文史及名人研究论著、其他文艺论著,须省级正规出版社出版。在全国、省文艺理论的赛评中获奖的作品,也可参与评奖。
由市级部门、镇(街道)及其他单位组织编写并出资出版的书籍,不列入评奖。
五、评选办法
第八条
1、在规定时间内,由作者本人向所在协会、研究会申报;各协会、研究会根据评奖条件,按时向文联推荐报送本协会、研究会的参评作品。
非文联会员的优秀作品,由作者按艺术门类向市文联所属相关协会、研究会申报;各协会、研究会应根据评奖条件代为推荐报送。
各协会、研究会对推荐参评的作品,必须写出推荐理由、初步评价。完整附上作品档案(包括原作复印件、照片、音像资料、获奖证书及展赛公告、启事等),不附送作品档案的作品不能参评。
2、由初评小组对作品进行初评,签署初评意见,作为金凤凰奖提名作品呈送评委会。
3、由评委会以投票方式评定“金凤凰奖”得奖作品,其余列为“金凤凰提名奖”。获奖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初评小组、评委会成员有作品参评的,须实行回避。
六、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文联全委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未尽事宜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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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凰奖”是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桐乡市文学艺术创作最高奖,每三年评颁一次。
第六届金凤凰奖评选对象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优秀文艺作品。凡本市文艺工作者、爱好者在此期间发表、出版、参展、参演并符合评奖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具体条件见《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颁办法》。
申报截止期为2014年4月30日。市文联所属会员向所在协会、研究会申报;非市文联会员的作者按艺术门类向相关协会、研究会申报,由各协会、研究会按同等条件审核推荐。
咨询电话:88113241 685398(市文联组联科王老师)
桐乡市第六届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奖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颁办法
一、设奖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繁荣文艺创作,鼓励文艺工作者多出精品,特设立本市最高文艺奖——“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并授权桐乡市文联草拟评颁办法。
第二条 “金凤凰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奖励本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发挥文艺在全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颁发组织、评委机构和设奖
第三条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由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桐乡市文学艺术金凤凰奖”评委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有关成员和专家组成。初评小组由市文联召集各协会主席、研究会会长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每届评出“金凤凰奖”1—3名;“金凤凰”提名奖若干名,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评奖范围
第六条 本市专业文艺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在规定年度内创作(包括表演)的,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优秀作品,均可参加评奖(调入本市前或调离本市后的作品、本市作者与市外作者联合创作而主创人员不属于本市作者的作品,不属评奖范围)。
四、评奖条件
第七条 鉴于作品门类不同,创作方法、发表形式、社会影响等的差别,对于不同门类作品的申报资格,作如下基本规定:
1、文学作品(包括民间文学),须是在全国作协、文联系统主办的全国性赛评中获奖,在省级文化、作协、文联系统的文学赛评中获前二个等级奖的作品;个人文学作品集须是省级以上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长篇民间文学作品须完整连载刊发在地市级以上刊物。有偿刊登、参赛的作品,不属评奖之列。
2、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表演类作品,须是省文化厅、文联系统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中获奖或在地市级演出中获得最高奖的作品。以上表演类型的艺术只对创作和表演列奖,不包括组织和辅导型奖项。
3、美术、书法(含篆刻、书刻)、摄影,民间文艺(造型类)作品,原则上须是文化部、全国文联系统主办的全国性展赛中获前三个等次奖或省文化厅、省文联系统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的展赛中获前二个等次奖的作品;个人艺术作品专集凡属省级以上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也具有参评资格。
4、地方文史及名人研究论著、其他文艺论著,须省级正规出版社出版。在全国、省文艺理论的赛评中获奖的作品,也可参与评奖。
由市级部门、镇(街道)及其他单位组织编写并出资出版的书籍,不列入评奖。
五、评选办法
第八条
1、在规定时间内,由作者本人向所在协会、研究会申报;各协会、研究会根据评奖条件,按时向文联推荐报送本协会、研究会的参评作品。
非文联会员的优秀作品,由作者按艺术门类向市文联所属相关协会、研究会申报;各协会、研究会应根据评奖条件代为推荐报送。
各协会、研究会对推荐参评的作品,必须写出推荐理由、初步评价。完整附上作品档案(包括原作复印件、照片、音像资料、获奖证书及展赛公告、启事等),不附送作品档案的作品不能参评。
2、由初评小组对作品进行初评,签署初评意见,作为金凤凰奖提名作品呈送评委会。
3、由评委会以投票方式评定“金凤凰奖”得奖作品,其余列为“金凤凰提名奖”。获奖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初评小组、评委会成员有作品参评的,须实行回避。
六、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文联全委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未尽事宜由市文联负责解释。